大赛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大学生轨道交通科技创新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是由中国铁道学会设立、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
第二条 大赛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人才战略重要思想为指导,锚定2035年建成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坚持“四个面向”,弘扬科学家精神和科学精神,塑造青年学生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思想品格,涵养优良学风,树立科技报国的远大理想。宗旨是“科学探索、创新驱动、协同育人”,旨在培养大学生的科学思维、创新意识、科研能力、团队合作和批判精神,促进大学生学术与科技文化交流,推动轨道交通领域科学与工程技术的创新发展。
第三条 大赛参赛对象为全国高等学校轨道交通相关专业方向全日制在读本科生/专科生。
第四条 大赛名称及标识
1. 中文名称:全国大学生轨道交通科技创新大赛;
2. 英文名称:National Innovation Competition of Rail Transport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Undergraduate Students;
3. 英文缩写:NICRailS;
4. 标识:大赛标识由中国铁道学会统一制定并发布,仅限用于与大赛组织、报名、评审、交流、展示、表彰、宣传等直接相关的活动和材料,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不得用于与大赛无关或营利性活动。
第二章 大赛组织机构
第五条 大赛设立学术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1.学术委员会:作为大赛的专业决策与评审指导机构,总人数不超过15人,由中国铁道学会秘书长、行业专家及大赛参赛单位推荐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中国铁道学会秘书长担任。学术委员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2.仲裁委员会:作为大赛争议事项的仲裁机构,总人数为5人,由中国铁道学会理事长(或委托1位副理事长)和监事会、党委各1人及专家代表2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中国铁道学会理事长担任。仲裁委员会成员对与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其他存在利害关系的争议事项,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调查、审议和表决。仲裁委员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届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3.执行委员会:负责大赛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组成。主任由中国铁道学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大赛承办单位推荐,报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大赛按照载运工具、铁道工程、铁路运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五个类别开展评审。学术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照竞赛类别从专家库中遴选组成竞赛专家组,负责相关类别参赛作品的评审、评议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大赛竞赛规则及流程
第七条 大赛每年举办一届。计划承办大赛的单位需于上一年度12月底前,向大赛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议后于当年2月底确定并公示。
第八条 大赛承办单位在提出承办申请时,应同时提出大赛主题及实施方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大赛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学术委员会会同执行委员会,根据参赛作品的内涵及作品申报的竞赛类别,进行参赛作品的内容审核与分组,并组织参加预赛和决赛。
1.预赛:由执行委员会组织,按照竞赛类别分类,采用网络评审方式,按不超过各竞赛类别参赛作品总数的50%比例,推荐晋级决赛的作品。
2.决赛:由学术委员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组织现场答辩,按照竞赛类别分组进行学术评定,由学术委员会最终确定金奖、银奖、铜奖、优秀作品奖和优秀组织奖。
第十条 大赛仅接受以参赛单位名义推荐的作品,不接受个人申请。每个参赛单位可按照五个竞赛类别推荐作品,推荐作品总数不超过30件,每个竞赛类别推荐作品数不超过10件,同一作品不得重复推荐至不同类别。参赛作品选题须符合大赛主题及所申报竞赛类别的内涵要求,否则视为无效作品。
第十一条 大赛主要流程如下表所示:
赛程内容 | 参考时间 | 组织者 | |
报名 | 参赛单位向大赛执行委员会提交参赛申请 | 5月 | |
提交作品 | 参赛单位向承办单位秘书处推荐作品 | 9月上旬 | 参赛单位 |
初筛 | 执行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学术委员会会同执行委员会审查参赛作品的竞赛类别归属 | 9月底前 | |
预赛 | 各竞赛专家组按类别分工,确定晋级决赛的推荐作品 | 10月上、中旬 | 执行委员会 |
决赛 | 学术委员会组织,各竞赛专家组按类别分工进行现场答辩和学术评定,学术委员会确定各类别、各等级奖项 | 10月中、下旬 | 学术委员会 |
颁奖 | 举行颁奖典礼,同时酝酿下一届大赛承办单位 | 全部结果产生后 | 学术委员会 |
第十二条 大赛设金奖、银奖、铜奖、优秀作品奖和优秀组织奖。根据符合要求的全部参赛作品总数确定各等级获奖作品数量,其中:金、银、铜奖占比分别不超过5%、10%、15%。
第十三条 参赛作品主要评审指标:
1.创新性。要求作品研究思路、理论、方法或技术具有新颖性,强调其相较于现有理论或同类技术,具有实质性的进步。
2.科学性。要求作品的研究设计严密,方法科学合理,数据充分真实,分析严谨自洽、表达清晰规范。
3.技术前景。作品走向产业的转化潜能,聚焦成果在真实工程场景中的落地可行性与行业赋能价值。
4.完整性。要求作品申报材料齐全,结构内容清晰完整,构成一个具备明确结论或可展示形态的闭环系统。
第十四条 参赛作品评审方法:
1.初审阶段:学术委员会会同执行委员会,审查参赛作品与大赛主题的契合度、参赛作品与竞赛类别内涵的符合度,确定作品所属竞赛类别,出具初审意见。
2.预赛阶段:按照竞赛类别,由执行委员会从专家库中为每组选取3—5位专家,采用匿名评审方式,确定晋级决赛的推荐作品。
3.决赛阶段:采用现场公开答辩方式进行。按照竞赛类别分组,由学术委员会组织学术评定,评选出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作品奖的推荐名单。
4.以上各评审阶段,专家对存在利害关系的参赛作品须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各等级奖项经学术委员会审查后最终确定。获奖结果于决赛现场公布,并同步在大赛官方网站发布。对获奖结果有异议的,按照本办法有关举报、仲裁、资格复核和处罚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颁奖。大赛只设奖项,不设奖金。由执行委员会组织颁发各奖项获奖证书。获奖证书遗失、损毁的,可按大赛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第四章 大赛仲裁及处罚
第十七条 任何参赛单位或个人对赛程、评审程序、获奖结果、参赛资格等存疑的内容,可在获奖结果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实名举报,并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及相关佐证依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予以受理的事项,应当独立开展调查核实,并作出仲裁决定。涉及参赛资格、作品原创性、知识产权、学术诚信等事项的,仲裁委员会可启动资格复核程序。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主任根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公布仲裁结果。仲裁结果为最终决定;对已作出仲裁决定的同一事项,不再接受重复举报。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仲裁结果作出相应处罚决定。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获奖资格、追缴获奖证书、通报批评、削减参赛单位下一年度参赛名额30%-50%、暂停该单位参赛资格1—3年等。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和干扰,公平、公正地完成相关工作;应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和赛事回避原则。违反者不得再参加大赛的任何活动。

